

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不断提高领导班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沪委办发 〔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指凡属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凡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4.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5.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以及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及人员编制;
7.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8.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
10.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1.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及惩处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等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需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党政纪处分;
2.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上级及学校安排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重要设备采购和重大服务购买等;
3.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含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预算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预算调整或追加支出的;
2.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决策形式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意见。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根据分工,可事先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由主要领导协商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在讨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学校党委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1/2以上为通过。对重大议题和干部选拔、任免事项的表决,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需要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发上分歧意见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经沟通、酝酿,在1个月内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党委会会议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党建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重一大”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党委会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详实、客观、准确、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案。
(三)决策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要按照“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负责人分头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全校性工作部署的,必要时应传达至全体教职工,也可形成书面文件,经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遵守、不履行或规避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二)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 对给本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